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聲,10,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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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聲字第10號
3聲請人力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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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理人賴炫宇
6代理人郭雨嵐律師
7汪家倩律師
8相對人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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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兼法定代理人黃見駱
12相對人新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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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兼法定代理人邱新智
16
17相對人周偉權
18陳英信
19
20黃致開
21
22陳奕翔
23
24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25執行下列職務:
26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27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1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2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3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4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5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7法官杜惠錦
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不得抗告。
10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11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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