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聲,16,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文富
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鑫美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萬春
相 對 人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相 對 人 富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