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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劉東麒
代 理 人 黃文祥律師
相 對 人 睿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渝宸
相 對 人 雲創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萌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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