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聲,39,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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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趙穎慶
代 理 人 曾信嘉律師
相 對 人 三友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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