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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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