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著上,2,20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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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上訴人 承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上訴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被上訴人 劉訓全
被上訴人 江素芬
被上訴人 林美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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