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著訴,44,2020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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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李宗哲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8,5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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