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司民全,1,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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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條亦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

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下稱○○○○)於○○○○○○○○○○○○○○○○○○○(下稱系爭機器)專賣授權書,由聲請人負責研發、生產系爭機器並販予相對人○○○○專賣。

嗣相對人○○○○訂購系爭機器21台,聲請人依約交付8 台系爭機器後,相對人○○○○即藉故解除剩餘數量之系爭機器專賣契約,並轉向相對人○○○○○○○○(下稱○○○○)購買系爭機器,並販予其客戶端。

由相對人○○○○之協力廠商○○○○○○○○○○○(下稱○○○○)○○○○○○臉書上之照片,可明顯得知其早已確實取得聲請人所製造系爭機器,並以該機器為原始模型拆解、仿製。

聲請人將相對人○○○○販賣予第三人○○○○○○○○之系爭機器送交鑑定後得知,已確實侵害聲請人之○○○○○○○○「○○○○○○」、○○○○○「○○○○○○○○○○」、○○○○○「○○○○○ ○○○○○○○」專利權(下合稱系爭專利)。

顯見相對人○○○○係藉由簽立系爭機器專賣授權書之手段而巧取聲請人所研發、生產之系爭機器,並將所取得之系爭機器交由相對人○○○○進行拆解及仿製,並將仿製品由相對人○○○○販售以賺取利益。

相對人自始以共同犯意聯絡及共同行為分擔之方式,侵害聲請人系爭專利權,造成聲請人之損害,若依聲請人所知相對人○○○○與訴外人公司所成立之買賣契約計算,損害達新臺幣(下同)8,163,750 元。

又系爭機器仿品雖由相對人○○○○販售,然寄發發票及催繳貨款係由第三人○○○○○○○○(下稱○○○○)所為,第三人○○○○與相對人○○○○登記址皆為○○○○○○○○○○○○○○○○,且第三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配偶,相對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分擔及法定代理人間特殊關係,難謂無脫產之嫌,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8,163,75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及相對人侵害系爭專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證書影本、系爭機器專賣授權書影本、系爭機器訂單影本、系爭機器買賣契約書影本、第三人○○○○○○○○○○臉書上文章及照片資料、專利侵權鑑定分析報告書等為證,上開證據僅能釋明相對人可能侵害系爭專利權,關於聲請人之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惟就相對人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聲請人主張系爭機器仿品雖由相對人○○○○所販售,然寄發發票及催繳貨款係由第三人○○○○所為,第三人○○○○與相對人○○○○登記址相同,且二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夫妻關係,相對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分擔及法定代理人間特殊關係,難謂無脫產之嫌云云,並提出第三人○○○○傳真資料、相對人○○○○登記公示資料、第三人○○○○登記公示資料等影本為證,惟前開資料僅能釋明相對人○○○○與第三人○○○○二公司登記址相同,而相對人○○○○曾以第三人○○○○用紙催繳貨款及寄送發票,然郵件寄件人仍為相對人○○○○,且催繳貨款使相對人○○○○之財產可能因此增加而非減少,尚難據此即認為相對人○○○○有脫產之嫌而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

另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假扣押原因,自屬釋明欠缺,而非為釋明不足,尚無從准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與聲請假扣押之要件不符,聲請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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