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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泉
蔡桂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日所為之106 年度民事聲字第2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6 年度民事聲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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