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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綱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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