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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
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 告 陳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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