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商訴,20,2019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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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范光偉即信義101 健康管理診所


上列上訴人范光偉即信義101 健康管理診所與被上訴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范光偉即信義101 健康管理診所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逾期不繳,即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范光偉即信義101 健康管理診所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受不利判決部分即本件判決主文第1 、2 項,其等訴訟標的價額業已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見本案卷一第112 至115 頁),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得駁回其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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