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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Daimler AG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en-Eric Widmayer
Christoph Vogt
送達代收人 林怡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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