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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蔣敏全
被 上 訴人 陳進國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本件因原定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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