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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邱佳慶律師
洪珮瑜
黃乃傑
被上訴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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