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抗,7,201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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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1 月28日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 年3 月8 日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8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8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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