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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與被上訴人辰奕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等第2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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