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2,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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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urizio Martinelli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吳雅貞律師
王明莊律師
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聲請命原告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第96條第1項前段: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二)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二、原告自陳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此有其於起訴狀內僅記載國外地址可證(見本案卷第13、29頁),其並陳報願意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見本案卷第483 頁),從而被告聲請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於法有據。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價額共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3 );

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 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9,950,000 元(計算式:4,950,000+5,000,000 ),第一審裁判費為99,505元,業據原告繳納(見本案卷第11頁),此部分已無供擔保之問題,另原告陳報願意以第二、三審之裁判費各為149,257 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60,000元,共計358,514 元供擔保(計算式:149,257+149,257+60,000),核無不合,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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