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5,2019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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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卉柔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紹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周政文即楷欣企業社間因排除侵害專利

權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紹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不繳,即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等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第2 、3 項,其等訴訟標的價額,業已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及100 萬元(見本案卷一第347 、349 頁)。
準此,上訴人等上訴利益共為26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0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上訴人等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即得駁回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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