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51,2020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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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帷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婷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莊永順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7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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