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55,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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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劉惟明

王采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悠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厚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燕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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