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59,2020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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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3上訴人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楊建綱
6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8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9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10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12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13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4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1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6法官杜惠錦
1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8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9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20不得抗告。
21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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