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68,2020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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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仁惠
陳柏霖
陳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賴思維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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