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寬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輔 佐 人 蕭甫明
被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輔 佐 人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