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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乾昌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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