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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Entegris, Inc.(美商恩特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lene Hornill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複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緯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書瑋律師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銘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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