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87,2020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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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
3原告陳泰廷
4
5被告臺南市政府
6法定代理人黃偉哲
7訴訟代理人楊家瑋律師
8鄭植元律師
9高華陽律師
10參加人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11
12代表人黃士軍
13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
14參加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15
16
17代表人李經康
18訴訟代理人陳景鈺
19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20法院108年度智字第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2主文
23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4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5事實及理由
26壹、程序方面:
27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11,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2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設置「臺南市政府1999開放3資料暨線上申報服務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已侵害其所有4發明第I36139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專利5(下稱系爭專利),而系爭系統乃被告委託參加人程曦資訊整6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曦公司)、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下7稱黑快馬公司)設計開發及優化,嗣經參加人黑快馬公司、程8曦公司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同年4月17日具狀聲請9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383頁至10第385頁),並有系爭系統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在卷可稽(本院11卷第243頁至第250頁),是參加人就兩造之訴訟自具有法12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應予准許。
13貳、實體部分:
14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16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17執行。並主張略以:
18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2),被告未經授權即19擅自使用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設置「OPEN台南1999」手機20檢舉軟體(下稱系爭APP軟體),提供一般市民以具備可攜21式多媒體擷取裝置,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發送至被告之APP22檢舉軟體平台,再由其處理單位開立罰單,並向舉報者回報,23有手機擷取操作使用頁面照片可稽(原證3),該通報系統之24應用方法已侵害系爭專利權,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原25證4),未獲善意回應,仍繼續為上開侵權行為,應具侵權之26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2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21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載述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發明目的,主2要係使一般市民遇及亂丟垃圾、違規停車或其他違規待舉報情3事,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如隨身手機)將所遇及之情況,4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5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網站或APP所建置的群組分類系統6及使用介面(由資訊整合伺服端提供),選擇所欲舉報之群組7項目和所在地域,並利用資訊發送端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8該影音資訊(即舉報證據)於第一時間(即時通報)發送至資9訊整合伺服端,並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載明該通報系統包含有10至少一資訊發送端(即舉報者的手機)、一資訊整合伺服端(11即系統業者所架構的系爭軟體或APP應用程式等)與至少一12資訊接收端(即被告轄下之處理單位),而這三個子系統為能13達到資訊互相傳遞之目的,基本上都配備有資料庫、電子訊息14發送系統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此乃所有電腦主機、多媒體擷15取裝置等可連接網路電子設備系統所配備之基本要件)。
被告16之系爭系統係由上述三個子系統所組成,其所使用之應用方法17、元件、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涵18蓋,無論系爭系統以自動化或人工處理均構成文義與均等侵權19,本件侵權標的應係系爭系統之應用方法,而非僅止於被告所20稱之系爭APP軟體。
21系爭系統包含一資訊發送端(即檢舉民眾)、一資訊整合伺服22端(即被告所謂之系爭APP軟體、客服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23)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即被告轄下各處理單位)所組成,被24告所謂系爭APP軟體係其委託參加人程曦公司和黑快馬公司25所開發的違規檢舉通報系統,乃對外連接民眾資訊發送端與對26內連接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的資訊整合伺服端,由被告透過無27線網路連結發布到Googleplay商店和AppleStore供民眾下載
31後,以便於舉報者(資訊發送端)能以隨身多媒體擷取裝置即2時透過網路將電子資訊依「系爭APP軟體」群組功能分類傳3送到「資訊整合伺服端」的資訊接收系統和資料庫,因此被告4所稱系爭APP軟體、客服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係相當於系爭5專利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技術特徵,其相互連結所共同執行6之應用方法具有居中連結舉報者(資訊發送端)與被告轄下各7處理單位(資訊接收端)的一網路資訊整合傳送與接收的技術8,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9被告以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先前技術皆須透過人力處理,確有10改良必要,而稱解釋系爭專利時應排除人力方式云云,惟系爭11專利之原意係指先前檢舉案件都需以電話口頭舉報,且須專人12接聽,並缺乏證據無法及時舉證,系爭專利範圍僅說明資訊傳13遞的應用方法,並未強調任何步驟一定是系統設定自動化處理14,至民眾以「人工」將「數位化資訊」透過手機網路「即時通15報」至被告所掌控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後,被告究於何時處理、16以人工或自動化程式處理,仍係依據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流程17步驟,縱以人工派案,只要透過電腦傳送,就一定是以訊息碼18傳送,這是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得之常識,且無論是用人工處19理或程式設定,都對通報情事所屬地點、性質或其他相關資訊20所分設之群組,具有各自之處理程序,依各群組頁面逐一完成21填載,才能完成完整的通報步驟(如本院卷第371至37422頁圖示),事實上被告係對應各群組分類系統所列之任務執行23項目來設置各處理單位,其所使用的電腦都內建有資訊接收系24統,才能接收由資訊整合伺服端將群組分類系統各項目的任務25資訊,透過人工分派系統或程式系統分派給各對應單位(如路26燈部分是工務局、違規部分是警察局、市長信箱等),且各單27位處理完後,一定會將處理結果發送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
41端的資料庫,民眾才能透過系爭APP軟體查詢接收資訊整合2伺服端資料庫中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的資訊,故3被告辯稱其係由人工派案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云云,並不可採。
4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5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並辯6稱略以:
7系爭系統乃被告於104年及106年間,分別委託參加人程曦8公司及黑快馬公司進行設計開發及優化,其運作流程為:民9眾應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下載並安裝配合系爭APP軟10體,始得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民眾可透過系11爭APP軟體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12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13不會依據其通報地點或通報案件類型自動進行案件分派;
客14服人員需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後,15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將通報案件分為成立或不成16立案件,其中不成立之案件(如單純之謾罵行為)不再進行後17續處理,民眾亦無法透過系爭系統查得其處理結果,成立之案18件則分為派案案件及市長信箱案件,並由客服人員以人工方式19將案件內容鍵入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案件管理系統,如通報案20件內容有語意不清或資訊不正確之情形,客服人員亦可透過民21眾填報之聯絡資訊與民眾聯繫確認,並將內容補充於案件管理22系統;
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23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案24件依照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25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26結果審核,審核通過後於案件管理系統結案,民眾再透過AP27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如係市長信箱案件則由負責單位逕
51行處理,民眾需另透過市長信箱平台查詢處理結果。
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6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透過數位化3方式以達到即時通報、派工目的,並改善人力處理舉報、派工4之固有通報程序效率不良之問題,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至511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6,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7自動化地進行資訊辨識、分類,並將分類後之資訊發送至資訊8接收端,以完成派案,與人工篩選、分類、派案之方式完全不9同,故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時,應以數位化10、自動化之方式為準,否則即無法達成上開發明目的。
11系爭APP軟體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12民眾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僅得登入系爭APP軟體13進行新增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未包含系爭專利請14求項1「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電子訊15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之16技術特徵;
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民眾通報案件之管道,並17未設置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所有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18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且該客服系統資19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並無建置資訊分派系統、電子資訊20辨識、分派處理、電子資訊發送等功能,未包含系爭專利請21求項1「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22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23、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24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25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26給資訊發送端」之技術特徵;
政府端之各處理單位未建置對27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電子資訊接收系統,並無資訊接收端,
61無法接收或回覆系爭APP軟體發送之電子資訊,未包含系2爭專利請求項1「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3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4、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5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6儲存於資料庫;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7端發送之電子資訊;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8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特徵,故未落入系爭專利9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系爭APP軟體不會發送通報案件處理結果給民眾,而係由11民眾自行登入系爭AP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與系爭專12利之資訊發送端的電子資訊接收系統係用以即時接收來自資13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不同;
系爭APP軟體係以人工方14式進行案件篩選,以人工方式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後,再以人15工方式派案,與系爭專利採取之手段、達成功能及產生之效16果均不同,故兩者實質不相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7均等範圍。
18系爭APP軟體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19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案件通報及查詢功能,通報案件電子20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該21客服系統資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未設置將通報案件之電22子資訊發送至政府端處理單位之功能,又政府端處理單位未23建置可進行電子資訊比對分析之系統,案件處理完畢後,政24府端處理單位亦不會發送回覆訊息至系爭APP軟體,系爭25APP軟體亦不會發送回覆訊息至民眾持有之手機或平板裝置26,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27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71,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資訊接2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3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4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5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6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7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之技術特徵,故未落入系爭8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9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案件通報及查詢功能,通報案件電子10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該11客服系統資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係由人工方式先進行案12件篩選,成案案件以人工方式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後,再以人13工方式派案,且案件處理完畢後,政府端處理單位亦不會發14送回覆訊息至系爭APP軟體,系爭APP軟體亦不會發送回15覆訊息至民眾持用之手機或平板裝置,民眾需自行登入系爭16AP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與系爭專利採取採取手段、達17成功能及產生之效果均不同,故兩者實質不相同,未落入系18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19三、參加人程曦公司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20負擔。並辯稱略以:
21參加人程曦公司已委託宏景國際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侵權比對22分析,其結果為系爭系統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有分析報告可23稽(本院卷第75至115頁),略述如下:
24如本院卷第431頁圖1所示,系爭系統包含資訊發送端(25即IOS或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並具有群組分類系統、26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惟其群組分類系統27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單一群組(即客服群組),
81並未具有整合為多重群組之功能,故系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2請求項1「群組分類系統,可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3多重群組」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又系爭專利之群4組分類系統可將通報項目直接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5,系爭系統則僅有單一群組,須透過客服人員使該通報項目6分類,再派案至對應之處理單位,二者所採取之手段特徵、7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害。
8如本院卷第435頁圖2所示,系爭系統包含資訊整合伺服9端(即派工APP服務系統),並具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10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惟其資訊分派11系統與資料庫未具有自動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12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之功能,13且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統一發送至客服系統,再由客服人員14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做分配派案,未具有將分類後之電子15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16發送端之功能,皆須由客服人員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分配17派案或更改案件處理狀態,由通報民眾自行透過資訊發送端18至派工APP服務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狀態,故系爭系統欠缺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係作電子資訊20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21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22又系爭專利係透過資訊分派系統自動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23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再透過該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上述24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處理單位進行派案,而系爭系25統係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至客服系統後,由客服人員至26派工APP服務系統檢核案件,再手動分類進行派案,二者27所採取之手段特徵、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
91未構成均等侵害。
2如本院卷第435頁圖2及第439頁圖6所示,系爭系統包3含將所收到之通報資訊透過客服人員確認通報內容,再至派4工APP服務系統(即資訊整合伺服端)進行分案派送至對5應處理單位,而非依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6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故系7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8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9訊接收端」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又系爭專利係依10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利用資訊整合11伺服端自動派案至對應之處理單位,系爭系統則須透過客服12人員確認通報內容,再至派工APP服務系統(即資訊整合13伺服端)進行分案派送至對應處理單位,二者所採取之手段14特徵、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15害。
16如本院卷第441頁圖8所示,系爭系統在傳送通報資訊後17,民眾需自行在APP上點選案件查詢,查看所有最新通報18案件之處理狀態,或在APP上點選我的紀錄,查看所舉報19案件之處理狀態,而非將處理結果回傳至派工APP服務系20統(即資訊整合伺服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通報民眾21手機(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22時間(點),故系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亦發送一23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24時間(點)」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又系爭專利之25資訊整合伺服端會自動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系爭26系統則須經通報人手動在APP上點選案件查詢,方得查看27通報案件之處理狀態,二者所採取之手段特徵、達成功能及
101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害。
2原告另案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3」就系爭專利提出侵權訴訟,已分別經鈞院108年度民專上易4字第1號、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判決認定所涉產品係「5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單一群組」、「先將電子訊息統6一發送至客服系統,再由人工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做分配派7案」及「由通報人手動點選案件查詢通報案件最新處理狀態」8,不構成對系爭專利侵權(丙證1、2),其案件情形與本件9相類似,併供參酌。
10四、參加人黑快馬公司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11告負擔。
並辯稱略以:參加人黑快馬公司依據被告於106年12間公開招標之「臺南市政府106年OPEN1999APP優化案」13之規格需求規範書(本院卷第293至299頁),於得標後自14行開發系爭APP軟體,由該需求規範書第貳、肆點所載內容15可知,系爭APP軟體之開發目的係與系爭系統之派工系統整16合,提供民眾可由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進行案件之申報派工及17查詢服務,系爭APP軟體僅將民眾申請之新增案件或既有案18件查詢之相關資訊傳送至系爭系統,並將系爭系統回傳之相19關資訊推送予民眾,系爭APP軟體所設計之欄位介面及資料20格式,均須符合開發建置系爭系統之參加人程曦公司所提供21的應用程式介面(即API)使用手冊(本院卷第301至32922頁),是系爭APP軟體僅為介接資訊發送端(即民眾)與資23訊整合伺服端(即系爭系統)間之行動工具應用程式,而非24原告所稱「資訊整合伺服端」,至民眾申報後之案件分派、25處理方式、處理結果與處理中之案件執行狀態等功能,均係26於系爭系統中完成,與系爭APP軟體無關。
27五、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3頁):
111原告為發明第I36139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2」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1年4月13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
4被告有設置「臺南市政府1999開放資料暨線上申報服務系統5」(即系爭系統),系爭系統係被告委託參加人程曦公司及黑6快馬公司設計開發及優化。
7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8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9結,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件通報10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可透過系爭系統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11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資料12庫;
被告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13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立案件則由客服14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派案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15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16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17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18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19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20六、協商兩造及參加人整理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33頁):21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申請專利範圍?22如果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被告是否有侵害之23故意或過失?
24如果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且被告有故意或過25失,則原告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26七、得心證之理由
27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2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所載,目前舉凡舉報、2派工等通報程序,其皆須透過人力處理,例如當管轄單位收3到民眾陳情通報,一般會派遣巡察人員親至現場巡察與處理4庶務工作,如遇及需要維修作業,則須待巡察人員返回管轄5單位後,再行聯絡施工單位派工前往進行維修作業,整體耗6費之時間過長,且容易因為巡察人員懶散遺忘或漏記事項,7錯失時效,造成成效不彰、效率不佳之問題;
此外,由於民8間之相關庶務工作繁多,管轄單位實難以有效透過人力掌握9全數工作進度,固確有改良之必要(本院卷第79頁)。
10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1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數位化即12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該系統包含:至少一資訊發送端13、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
當遇及待通報之14情事時,得利用資訊發送端將該通報資訊發送至資訊整合伺15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資訊,即將資訊再分派發送16至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資訊,會即時通知處理人17員執行處理程序;
待完成處理後,資訊接收端會將完成處理18之回覆訊息經由資訊整合伺服端而通知資訊發送端;
據此,19本發明得令通報程序更為便捷快速,能夠有效掌握處理時限20,避免怠工之情事發生,俾提升施工成效(本院卷第7721頁)。
2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23系爭專利第一圖為系統架構圖,如附圖1所示。
2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項,第1、6項為獨立項,其餘26均為附屬項,本件爭點為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71、6,其內容如下:

13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該系統包2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3資訊接收端,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4、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群組分類系統5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
電子訊息發送6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
電子訊息接收7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
資訊整8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9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10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
資訊分派系11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12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
電子訊息發13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14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
資訊接收端,15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16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資17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18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
電子訊19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
20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21伺服端;
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間,係透過無22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
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23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24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25,其所包含之步驟有: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26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27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
資訊整
141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2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3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4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5;
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6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7間(點);
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8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9時間(點)。
10系爭系統及其操作流程:
11有關系爭系統之操作流程係「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12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13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14,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可透過系15爭系統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16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資料庫;
被告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17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18認及篩選,成立案件則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19統,派案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20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21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22,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23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24,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54頁),可知系爭系統包含25手機APP程式及客服系統資料庫(其系統架構圖及手機APP26程式之操作步驟,如附圖2所示),並據被告就系爭系統之說27明(本院卷第191頁至第193頁、本院卷第136頁),得
151知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2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3後,係由相關單位的承辦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處理案件,相4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5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審核通過後會將處理結6果以人工鍵入客服系統資料庫,民眾再透過手機APP程式連7線至客服系統資料庫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8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9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如下:要件1A:「一種數10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該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11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
要件1B:「其中12: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13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14合為多重群組;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15合伺服端;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16的電子資訊;
」;
要件1C:「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17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18統;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19端之電子資訊;
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20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21備查;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22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
」;
23要件1D:「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24,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25子訊息發送系統;
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26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27庫;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
161資訊;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2合伺服端;
」;
要件1E:「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3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
資訊整合伺服端4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5:
6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7要件1A部分:承前兩造所不爭執系爭系統之內容(本院8卷第132頁、第133頁),民眾以多媒體擷取裝置(例9如手機、平板裝置)下載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10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11至系爭系統客服系統資料庫,該多媒體擷取裝置即相當於1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
上傳至系爭系統客服系13統資料庫之資料,由被告客服人員登入系爭系統之客服系14統資料庫,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案者由客15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由聯合服務中心16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17型分派給相關單位,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18合伺服端;
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19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20眾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21求項1之資訊接收端,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22要件1A所文義讀取。
23要件1B部分:系爭系統之系爭APP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24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車、路燈故障、噪音舉發…等多重25群組,有原告提出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截圖步驟226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9號卷─下稱27臺南地院卷,第49頁),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71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系統,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整合為2多重群組;
又民眾手機下載系爭APP軟體後,可透過系3爭APP軟體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且所有4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5料庫,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2頁、第133頁)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子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訊7息發送至整合伺服端,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接收來自資訊8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9要件1B所文義讀取。
10要件1C部分:
11依前開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及系爭系統於民眾手機使用12系爭APP軟體檢舉步驟畫面截圖(如附圖2所示,臺13南地院卷第49頁、第51頁、本院卷第371頁至第37145頁),系爭系統由民眾透過手機(資訊發送端)登入15系爭APP軟體將通報案件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16資料庫,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資訊17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電子訊息18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資訊;
」;
19又相關單位處理成案之舉報案件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20系爭系統之案件管理系統,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1要件1C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22系統…;
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接收端23之電子資訊;」。
24系爭系統係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25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成立案件者以人工鍵入26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27統以人工方式分派給相關單位,為兩造所不爭執,誠如
181前述;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文義記載「資訊2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
3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
4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
5;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
6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
7存於資料庫中備查」,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
8之資訊整合伺服端,係經由所建置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9、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處理電子
10資訊;
再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2至17行關11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記載「…該資訊分派系統21主12要係作資訊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服13端2接收到資訊發送端1影音資訊的時間點,將影音資14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料庫22之參考資料進行比15對,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16分類』,同時將該影音資訊儲存於資料庫22備查」(17本院卷第83頁)、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218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在應用時記載「當資訊整
19合伺服端2收到提報者4所欲通報之影音資訊,會經由20『資訊分派系統』21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21分派處理』,依據提報者4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22『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23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位6或處理單位60的資24訊接收端3」(本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及第12頁25第3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實施例、第14頁第262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二實施例、第16頁第127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三實施例之記載內容(本院
191卷第86頁、第88頁、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請2求項1要件1C之技術內容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
3串列中,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
4碼之比對,自動化地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紀錄及分派
5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
6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其說明書有關資訊整
7合伺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訊息之辨識、紀錄
8、分派處理及發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係由前開系統
9執行,未提及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此與系爭系統以
10人工篩選確認客服資料庫之資訊,再以人工鍵入案件管11理系統,之後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12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此外,13依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10所示,客服系統14資料庫僅儲存以人工方式決定是否立案之立案時間及處15理單位處理完畢之案件結案時間,並未記錄接收電子資16訊之時間點,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資訊分派17系統記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亦不相符,是系爭系統18並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所文義讀取。
19要件1D部分:
20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聯合服務中21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22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即資訊接收端),相關單位處23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即相當於24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資訊接收端,…,其建25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
…;
電子26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27訊;
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
201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內容。
2由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文義,當知係由資
3訊接收端之系統執行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
4對分析,確實有資訊接收端之各系統主動執行之意,復
5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至2行記載「…資訊
6接收端3所收到之影音資訊係『於資訊處理系統31確
7認』後儲存於資料庫32備案」(本院卷第84頁)、
8說明書第11頁第3至5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收到
9資訊整合伺服端2之影音資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
101確認』之後即通知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11處理」(本院卷第85頁)、關於第一實施例於第1212頁第18至22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端31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14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15庫32備案,同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33將派工訊16息發送』給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本院卷第8617頁)、關於第二實施例於第14頁第13至15行記載「18…當處理單位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19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20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登記21、列表與派單』」(本院卷第88頁)、關於第三實
22施例於第16頁第6至9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23訊接收端3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資訊處理系24統31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25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列表派單』」(本院卷
26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係揭露由資訊處理系27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並進行處理,
211均未揭露前述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對分析2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原告並未證明系爭系統
3的資訊接收端設置之數目對應於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
4系統;且系爭系統相關單位之電腦系統僅用於處理案件
5及登入案件管理系統通報處理結果,原告並未證明系爭
6系統有執行辨識、確認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之功
7能,是系爭系統並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
8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資訊處
9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
10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
」之技11術特徵。
12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範圍只說明資訊傳遞的應用方法,並13無強調一定是系統設定自動處理或由人工處理,惟發明14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在解釋申請專利範15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而系爭專利之資訊整合16伺服端及資訊接收端的部分程序應解釋為系統自動處理17,因其文義確實有系統主動執行之意,且說明書中亦未18揭露前述辨識、紀錄、分派及儲存等之動作以人工方式19執行之實施方式,俱如前述,是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20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21讀取。
22要件1E部分:
23由兩造前開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民眾以多媒24體擷取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透25過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26並由該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2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被告相
221關單位(資訊接收端)使用電腦連線至系爭系統之案件管2理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3必然是透過無線或有線方式相互連結,故系爭系統為系爭4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5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
資訊整合伺6服端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7連結」所文義讀取。
8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1D9之文義範圍,故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均等範圍:12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13訊辨識…分派處理」之技術特徵係系統自動執行,已見14前述,而系爭系統則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15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16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17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案,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18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處理,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19;
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20識及分派案件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
惟21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3至6行記載「…特別係指22一種在遇及待舉報之情事時,能夠透過電子傳輸方式,23即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檢舉或是要求派工的數位化即時24通報系統」(本院卷第79頁)、第6頁第2至4行
25記載「…有鑑於習知之通報系統的流程耗費時間過長,26無法達到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具有效率」(本院卷
27第80頁)等內容,及其實施方式係強調「資訊整合系
231統收到通報情事之後,會『即時』發送至處理單位(即2資訊接收端)」之發明方式與「得令提報者『即時』通
3知處理單位(即資訊接收端)進行處理」之結果,誠如
4前述,當知「將通報情事『即時』通報給處理單位」為
5系爭專利之發明結果,若系爭專利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
6程以人工取代,將無法達到上開發明結果,雖執行之功
7能實質相同,惟人工執行與電腦執行是屬完全不同方式
8,且無法得到實質相同之結果,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
9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均等範圍。
10原告稱系爭APP軟體與客服系統資料庫只是資訊整合11伺服端的一部分,當然沒有辨識及分派處理功能,要由12人工或程式系統進行電子資訊辨識後,再透過人工分派13系統或程式系統做分派處理,將資訊傳送到資訊接收端14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以人工執行辨識及分派完15全隻字未提,且其發明目的是要解決習知以人工處理無16法達到有效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可解釋其專利範圍擴17及於人工處理,且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均以18人工取代,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稱「將通報情事即時19通報給處理單位」之實質相同之結果,已見前述,是原20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2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均等範圍:2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23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資訊24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而系爭系統之25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未知,但由附圖2之系爭APP軟26體操作步驟2所示,可見各分類案件必然對應至少一處27理單位來處理該分類案件,雖可能存在一分類案件因地
241域之不同對應複數處理單位之情形,此時資訊接收端設2置數目會與群組分類系統分類數目不同,但仍能達成接
3收並處理案件之功能及結果,是系爭系統之資訊接收端
4設置數目的簡單變更仍屬實質相同之方式,且亦能達到
5接收並處理案件之功能及「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結
6果,故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上開技術特徵均等
7。
8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
9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進行處理」之技術
10特徵,資訊接收端在接收到由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11訊後,系統會先自動辨識並確認電子資訊後,再進行處12理,已見前述,系爭系統並未在處理前以電腦先進行辨13識、確認之動作,而是由相關單位以人工辨識並確認案14件資訊後,再進行處理程序,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15行辨識與確認,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辨識、確認,兩16者之方式並不相同;
而系爭系統在資訊接收端之辨識、17確認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識、確認案件之功能,此18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
但系爭系統不能達到「自動19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之結果,是系20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二者執21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同,故系爭22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上開技術特徵不均等23。
24基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1D之25均等範圍。
26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27。

25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專利權範圍:
2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如下:要件6A「一種數位3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
要件4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5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6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
」;
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7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8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9」;
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10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及至通報11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12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
」;
13要件6E「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14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15)。」
16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7要件6A部分:承前所述,系爭系統提供民眾利用以多媒18體擷取裝置通報案件下載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19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20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
復由被告客服人員登入系21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22選,成案者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23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24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25,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26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27果之流程通報案件,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
261件6A所文義讀取。
2要件6B部分:承前所述,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3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4庫,並透過系爭APP軟體進行案件通報,且所有類型之5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6為兩造所不爭執,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7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再將其發送至8資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內容;
又系爭系統之系爭APP9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車、路燈故障10、噪音舉發…等多重群組,民眾可選擇通報事件及行政區11域,進而通報案件,有原告提出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12操作截圖步驟2至7所示(本院卷第371頁至第374頁1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透過群組分類14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15之技術內容,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16所文義讀取。
17要件6C部分:系爭系統係由客服人員登入其客服系統資18料庫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成立案件19者以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20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派給相關單位,為兩造所不爭21執,誠如前述;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22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23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24屬之資訊接收端」之步驟,應解釋為資訊整合伺服端之系25統自動執行,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7至17行關26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記載「資訊整合伺服端2…其主要27係建置有一電子訊息接收系統20、一資訊分派系統21…
271以及一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該資訊分派系統221主要係作資訊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3服端2接收到資訊發送端1影音資訊的時間點,將影音資4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料庫22之參考資料進行比對5,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分類,6…」(本院卷第83頁)、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7頁第2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在應用時記載「當資訊8整合伺服端2收到提報者4所欲通報之影音資訊,會經由9『資訊分派系統』21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10『分派』處理,依據提報者4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11『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12』至該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位6或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13收端3」(本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及第12頁第314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實施例、第14頁第2段關15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二實施例、第16頁第1段關於系16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三實施例之記載內容(本院卷第8617頁、第88頁、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18C之技術內容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19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20地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及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21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22端,其說明書有關資訊整合伺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23電子訊息之辨識、分派處理及發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24係由前開系統執行,未提及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此與25系爭系統以人工篩選確認客服系統資料庫之資訊,再以人26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之後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27件管理系統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281,是系爭系統並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所文義讀2取。
3要件6D部分:
4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以人工自系
5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篩選、確認案件,將成案之案
6件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
7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
8給相關單位(即資訊接收端)處理(即相當於系爭專利
9請求項6之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相關單
10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並參11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10(本院卷第37512頁)所顯示回覆訊息包含案件處理狀態及結案日期(即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針對通報14項目進行處理,並於處理完畢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15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16可知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資訊17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18程序;
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19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20與完成時間(點)」所文義讀取。
21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22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之步驟,應解23釋為資訊接收端之系統自動執行,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24第10頁第1至2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所收到之影25音資訊係『於資訊處理系統31確認』後儲存於資料庫2632備案」(本院卷第84頁)、說明書第11頁第327至5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收到資訊整合伺服端2之
291影音資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1確認』之後即通知2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處理」(本院卷第
385頁)、第一實施例於說明書第12頁第18至22行記4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
5音資訊,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
6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
7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33將派工訊息發送』給處
8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本院卷第86頁)、第二實
9施例於說明書第14頁第13至15行記載「…當處理單10位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11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12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登記、列表與派13單』」(本院卷第88頁),及第三實施例於說明書
14第16頁第6至9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15端3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116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17資料庫32備案『同時列表派單』」(本院卷第90頁18),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係揭露由資訊接收端之資訊處19理系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並進行處20理,均未揭露前述比對分析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21式。
原告並未證明系爭系統有比對分析電子資訊,再進22行處理程序之功能,是系爭系統並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23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24分析,在確認之後…」之技術特徵。
25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所文義26讀取。
27要件6E部分:

301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相關單位處2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
3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之後民眾再透過系
4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復據原告表示民眾自己連上
5系爭APP查閱處理結果(本院卷第135頁),並有
6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8至10截圖畫面在卷7可參(本院卷第374頁、第375頁),可知系爭系統8之案件處理結果是民眾自己連上系爭APP軟體至系爭
9系統查閱,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資訊整合伺
10服端收到資訊接收端之回覆訊息後,主動發送處理結果11之回覆訊息給資訊發送端(即民眾之手機等多媒體擷取12裝置),兩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是系爭系統不為系爭13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所文義讀取。
14原告稱民眾舉報時就會立即收到通報成功之資訊,且只15要民眾進入系爭APP軟體查詢通報案件,資訊整合伺16服器就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民眾該通17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云云。
惟查,民眾舉報18時就會立即收到通報成功之資訊(如附圖2步驟7所示19),此時系爭系統尚「未」進行案件分派處理,故此通20報成功之訊息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文義所指2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資訊接收端之回覆訊息(處理結22果)後,將該回覆訊息(處理結果)發送至資訊發送端23,原告前開主張有所誤會。
又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624要件6E之文義,其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來自資訊接收25端的回覆訊息後,會主動發送一回覆訊息給資訊發送端26,但系爭系統收到來自資訊接收端的回覆訊息後,並不27會主動通知民眾,而是由民眾自己連上APP查閱處理
311結果,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2亦無理由。
3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所文義
4讀取。
5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6D及66E之文義範圍,故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7。
8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9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之均等範圍:10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11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12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13收端」之技術特徵係系統自動執行,已見前述,而系爭14系統則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方15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人工鍵入案件16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17人工方式分案,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18統以人工方式處理,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
系爭系統在19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識及分派案件20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
惟「將通報情事21『即時』通報給處理單位」為系爭專利之發明結果,已22如前述,若系爭專利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23,將無法達到上開發明結果,雖執行之功能實質相同,24惟人工執行與電腦執行是屬完全不同方式,且無法得到25實質相同之結果,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26要件6C之均等範圍。
27原告稱系爭APP軟體與客服系統資料庫只是資訊整合
321伺服端的一部分,當然沒有辨識及分派處理功能,要由2人工或程式系統進行電子資訊辨識後,再透過人工分派
3系統或程式系統做分派處理,將資訊傳送到資訊接收端
4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以人工執行辨識及分派完
5全隻字未提,且其發明目的是要解決習知以人工處裡無
6法達到有效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可解釋其專利範圍擴
7及於人工處理,且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係以
8人工取代,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稱「將通報情事即時
9通報給處理單位」之實質相同之結果,已見前述,是原
10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1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均等範圍:1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13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14進行處理程序」之技術特徵,資訊接收端在接收到由資訊15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後,系統會先自動比對分析電子資16訊後,再進行處理,已見前述,系爭系統之相關單位於收17到人工派案後並未在處理前以電腦先進行比對分析之動作18,而由相關單位以人工辨識並確認案件資訊後,再進行處19理程序,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比對分析,與系爭系20統以人工方式比對分析,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
而系爭系21統在資訊接收端之比對分析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比對分22析案件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
但系爭系統23不能達到「自動比對分析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之24結果,是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25執行,二者執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26同,故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上開技術特27徵不均等。

33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之均等範圍:2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之技術特徵,係資訊整合伺服3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主動發送回覆訊息給資訊接收端,而4系爭系統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並不主動通知5,其查詢處理結果的方式係民眾自己連上系爭APP軟體6查閱,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雖皆能達到通知處理結果7之相同功能,惟系爭專利具「舉報者無須定期查詢,得即8時知悉案件處理情況及完成時間」之結果為系爭系統所欠9缺者,是系爭專利之伺服端主動通知資訊發送端處理結果10及完成時間與系爭系統之等待資訊發送端(民眾)查詢,11二者執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同,故12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上開技術特徵不均13等。
14基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6D及156E之均等範圍。
16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或均等範圍17。
18八、綜上所述,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19圍,並未構成侵權,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20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21本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22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23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24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25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26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7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341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6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7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8書記官林佳蘋

35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附圖2(系爭系統之系爭APP軟體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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