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訴,9,2019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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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光能

上列上訴人楊光能與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專利權

報酬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8日108 年度
民專訴字第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楊光能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第2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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