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