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植訴,1,2020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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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妮蓉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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