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植訴,3,202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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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申權間因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25,1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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