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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原 告 臺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康立賢律師
被 告 鄭峻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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