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6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