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營訴,3,20200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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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3上訴人利友科技商務行銷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王介山 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 8償等(勞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第一 9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 10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5,485元 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12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13,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4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1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6法官杜惠錦 1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8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19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 20抗告。 21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1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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