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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複 代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蔡啟斌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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