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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告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力祥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曾雅玲
被告東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張體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羅名威律師
沈盈汝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告湯友信
訴訟代理人蕭萬龍律師
被告李祈祥
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告蕭怡珊
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
複 代理 人劉尹惠律師
被告邱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被告享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許哲憲
被告鄒佳潔
廖瑞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明勳律師
柯志諄律師
蔡健新律師
追 加被 告張煥炎
訴訟代理人鍾瑞楷律師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4 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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