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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
3聲請人天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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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兼法定代理人淑惠
6聲請人淑惠即飛揚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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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共同代理人林思銘律師
9複代理人陳新佳律師
10相對人賴安國律師
11沈泰宏律師
12上列聲請人與黑爾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13爭議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14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沈泰宏律師就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不得為17實施本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18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19理由
20一、聲請意旨略以:就鈞院函詢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1下稱雅虎公司)及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客22來公司)之函覆資料(如附表所示),包含聲請人等於其網23站平台銷售相關商品之價格、成本及實際銷售數量等資訊,24尚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輕易知悉,僅有特定機關或25人員可取得,且取得者應絕對保守秘密,具有秘密性,倘競26爭同業知悉前揭資料,即可掌握聲請人等之營業額、交易量27、各該商品銷售額及消費者之需求項,涉及聲請人之經濟利
11益,自有保護之必要,為避免前揭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2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妨害聲請人等基於該營業秘3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4爰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5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6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或第三7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8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9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10,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11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12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13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14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15、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16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17,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18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19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20有明文。
21三、經查,聲請人等並不爭執其分別將所涉潤髮乳、歐娜ALTER22NA等商品於博客來網站及雅虎奇摩超級商城販售(本院10723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卷第313頁),本院爰依該案原告黑24爾美實業有限公司之聲請,函請雅虎公司、博客來公司提供25有關所涉商品交易完成之數量、價格、收取之費用等資料,26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函覆資料中,分別涉及所有商品之銷售總27金額、各項商品之銷售數量與金額、被收取之費用金額或比
21例等重要營業資訊,尚非競爭同業所得輕易探知,核屬聲請2人等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3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4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7年度5民商訴字第47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等6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7使用之必要。
是以,聲請人等就主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8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9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法官杜惠錦
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抗告。
15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16書記官林佳蘋
17附註:
18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9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20明。
21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2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3第35條
24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5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6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7第36條
31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2,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3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4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5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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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
編號資料名稱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1月31日1081
博法字第3號函暨附件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國108年2月2
1日雅虎資訊(一0八)字第00242號函暨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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