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秘聲,6,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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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3聲請人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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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蕭世煌
7代理人蕭翰傑
8程弘模律師
9相對人張哲倫律師
10朱仙莉律師
11呂書瑋律師
12上列聲請人與美商威查公司(WizardCo.,Inc.)等間請求排除侵害13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聲請人聲14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相對人張哲倫律師、朱仙莉律師、呂書瑋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民17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18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19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0理由
21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財務資料,涉及其公司22營運、資產處分、與第三人交易往來等營業秘密(包括但不23限於股東財稅資訊、營運成本、相關費用動支及客戶資訊)24,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遭供本件訴訟進行以外之目25的使用,而衍生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26疑慮,故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等語。
27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11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或第三2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3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4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5,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6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7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8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9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10、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11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12,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13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14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15有明文。
16三、經查,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卷宗內聲請人提出如附17表編號1所示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含聲請人民國104、10518年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19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等重要營業資訊,如附表編號2所20示之決算金額明細表乃聲請人自100年至107年投標政府採購21案件之決標金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收費明細表則係聲請22人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標案所收取104至107年之費23用,均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僅有特定機關或人員可取得,24且取得者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參25照),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26供本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27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
21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
是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資料聲2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4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8本件不得抗告。
9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11附註:
12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3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14明。
15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7第35條
18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19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0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1第36條
2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2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2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26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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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附表:
編號證據名稱
聲請人民國108年2月19日民事答辯(六)狀所附之被1證15即「聲請人民國104年度及10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2日民事答辯(七)狀所附之附2表2即「聲請人民國100年至107年投標政府採購案件之決標金額明細」
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2日民事答辯(七)狀所附之附3表3即「聲請人民國104年至107年收取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標案之費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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