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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民全字第10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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