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聲,2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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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鍾薰嫺律師
相 對 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 對 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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