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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庭
相 對 人 奇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主文欄、理由欄關於執行處所「新竹縣○○鄉○○○路00號3樓」之記載,應變更為「新竹市○○路○段000○0號7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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