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聲,9,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慶
相 對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蔡裕慶、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在案。

因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爰請求發還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保全案件之相關證物等語。

二、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王公司)部分: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前往聲請人車王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營業處所實施證據保全,且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嗣相對人主張聲請人車王公司製造之型號「MORESENSOR(TX-P00 1)」、「MORESENSOR(TX-P002 )」、「MORE SENSOR (TX-P003 )」、「MORESENSOR(TX -P004)」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其所有註冊第I293926 號「可編程通用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方法」及第I476120 號「空白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於同年10月14日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之本案訴訟,案經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認系爭產品未侵害前開專利,駁回原告即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確定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保全證據案卷及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案卷,查核屬實。

(二)綜上,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車王公司聲請返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蔡裕慶部分:聲請人車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裕慶雖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云云。

惟查,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該裁定之相對人為聲請人車王公司,且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亦為聲請人車王公司提出在卷,此外,聲請人蔡裕慶並未舉證其與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之關聯性,是本件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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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
 │編號│證據名稱            │件 數 │
 ├──┼──────────┼───┤
 │ 1  │MORESENSOR TX-P0001 │ 2 個 │
 ├──┼──────────┼───┤
 │ 2  │MORESENSOR TX-P0002 │ 2 個 │
 ├──┼──────────┼───┤
 │ 3  │MORESENSOR TX-P0003 │ 2 個 │
 ├──┼──────────┼───┤
 │ 4  │MORESENSOR TX-P0004 │ 2 個 │
 ├──┼──────────┼───┤
 │ 5  │進銷存明細表        │ 3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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