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上,10,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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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9 年5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對本院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依前揭說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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