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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必文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被上訴人 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家
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被上訴人 黃可家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漏列其法定代理人黃可家,茲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又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查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可家,惟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漏列其法定代理人黃可家,應屬顯為單純漏列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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