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訴,105,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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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孚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林建孚與被上訴人郭紘睿即弘碁資訊社間因侵害著作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林建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繳,即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林建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105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得駁回其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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