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訴,144,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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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綻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如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被 告 楊宇涵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被 告 呂黛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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