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訴,62,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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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原 告 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陳奕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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