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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原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被 告 王世榮
張姿婷
上被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黃曉藝
邵曉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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