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訴,95,2020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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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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