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著訴,97,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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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7號
原 告 王鍊登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

被 告 晶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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